本文轉載自 艾達諾昊 未經同意請勿轉載、摘編
網路上有許多各式各樣的資訊,想要怎樣的資訊上網尋找即可,也經常有人上網檢索網路模板合約,甚至是拿來逕行使用。但是,真的可以直接使用網路上的所謂模板契約嗎?網路契約模板是蜜糖,還是毒藥?!
契約,需斟酌實際情況及權衡彼此損益
契約主要功能是「創造經濟價值」和「服務商業模式」,合約內容應包含雙方商談的商業合作模式、合作執行細節、雙方權利義務等細節,可參照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112號民事判決:「合約當事人,基於契約自由及意思自主之原則,當事人得在理性思考與自由經濟市場機制下,利於相互平等之基礎,斟酌情況,權衡損益,選擇締約之對象、方式及內容,以追求締約之經濟目的。」;簡單來說,合約是需要依照合約當事人斟酌實際情況、權衡彼此損益,就意思自主及意思表示合意部分,撰擬成為合約內容。
拼裝的契約範本,容易產生許多顯而易見但不自知的法律問題
網路上的契約模板,基本上是無法可以任意適用或套用的,而通常會去尋找網路模板者,將常會是這個模板擷取部分條款,另一個模板擷取部分條款,東拼西湊成以為適合自己商業模式的契約內容,但往往這樣拼裝契約,對契約當事人非常容易產生許多顯而易見但不自知的法律問題及風險,如此一來,反而無法發揮契約的「創造經濟價值」和「服務商業模式」功能,卻不小心將自己陷入不利的情形之中,甚至可能會發生簽署契約與不簽契約所產生效果相同。
消費者簽約前需要考量是否符合自身需求
另外一提,政府所公告的範本僅供參考使用,是不具法律強制規範效力;而政府為因應社會各式各樣交易,建立交易市場秩序,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為規範企業經營者提供消費者服務或商品等情形,由特定主管機關所研擬「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經提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審議通過後,特定主管機關公告後即可施行,以保護消費者權益。因此,行政院消保處也提醒消費者,於簽約前需要考量是否符合自身需求,並應審閱契約內容相關條款,了解企業經營者所提供的定型化契約,是否與「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有無合乎規範,若無可請求企業經營者修改或拒絕簽約,以維護自身權益;而企業經營者所提供的定型化契約內容與違反前述規範,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罰。
定型化契約,法院應於具體個案中,全盤考量該契約條款相關因素
就現行法律實務見解,惟定型化契約之條款,因違反誠信原則,顯失公平而無效者,應以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於訂約當時,處於無從選擇締約對象 或無拒絕締約餘地之情況,而簽訂顯然不利於己之約定者始足當之。又定型化契約之出現原因不一而足,是否符合平等互惠原則,不能主觀認定,而應依一般社會的客觀標準,以及當事人雙方是否彼此對約定內容有充分的認知來判斷,法院應於具體個案中,全盤考量該契約條款之內容及目的、締約當事人之能力、交易經過、風險控制與分配、權利義務平衡、客觀環境條件等相關因素,本於誠信原則,以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1635號、110 年度台上字第1172號判決、103 年度台抗字第571 號裁定要旨參照)。
綜上所述,網路契約模板僅參考,不能逕行直接或拼裝使用,縱使有政府提供參考的合約範本亦是僅能作為參考。因此,每份契約需要為每個商業模式量身打造,內容需斟酌實際情況及權衡彼此損益,方能發揮契約真正功用。
【專欄作者簡介】
謝依婷 Ada Hsieh,在法律實務、企業法務管理與文創智財領域,累計已有15年以上實務經驗,擅長商業模式與交易流程落入合約,梳理商業模式及評估分析風險,協助經營管理和事業營運規劃,自身資歷完整(包含事務所、企業法務及第一線洽談商務合作),無論是親上第一線或是擔任幕僚出謀劃策都具有豐富實務經驗,持續專注於自身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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