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觀點

身為創作者必知!出版合約的4項關鍵

身為創作者必知!出版合約的4項關鍵

本文轉載自 艾達諾昊 未經同意請勿轉載、摘編

前言

在社會新聞上,三不五時可看到創作者被合作方欺騙,簽署不公平合約,例如:授權合約變成賣斷合約、版稅沒有結算、逾越授權範圍使用著作等情況,為什麼創作者很容易吃悶虧?或把自己價值談低?主要原因不外乎有三:

1.認為信任出版社,相信對方不會虧待自己,未看合約或未細談出版合作條件:

有句諺語:「親兄弟,明算帳」,與他人間錢財來往,需要清清楚楚,即使親兄弟亦是如此,更何況與自己沒有任何血緣親屬關係的出版社。忽略了任何關係的信任基礎,均透過雙方互動點滴累積而成的。

2. 認為自己只要專心於創作,做好自己的專業即可,出版的事情交給出版社即可:

但請不要忘記,身為創作者,了解及掌握出版相關專業,這也是屬於創作者應具備的專業能力之一。

3.無法掌握合約談判,以及不懂審閱合約應該著重於何處,把合約視為洪水猛獸:

與其擔心受怕合約中是否有陷阱,不如好好來了解,合約與談判到底應該如何進行。

因此,創作者在與出版社談出版合作時,可著手準備在合約談判的事前準備工作,建立有條不紊的談判順序,方可在合約談判時,進退有度及攻守兼備,並且審閱出版合約關鍵點,同時亦學習了解著作權法相關規範,將談判內容精準落實為合約文字。

身為創作者必知!出版合約的4項關鍵

與出版社談合約前的積極準備

現在大部分出版合約以授權為主,創作者應認識著作權法,專屬授權、非專屬授權、獨家授權的差異為何;因此,創作者必須清楚知道著作權法第37條的著作財產權行使相關規定,關於授權類型詳細說明如下:

1. 專屬授權

參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簡言之,著作財產權人將其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予被授權人後,被授權人於專屬授權範圍內可以行使權利,同時取得及享有著作權法授予原著作財產權人的法律權利,所以著作財產權人如欲在專屬授權範圍內利用,必須取得被授權人同意,否則著作財產權人將會有侵害被授權人取得專屬授權後的權利及違反合約約定之虞。

2. 非專屬授權

參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換言之,著作財產權人可將相同授權範圍之著作財產權,授權予任何第三人利用,不需要取得被授權人同意;除經著作財產權人特別同意外,被授權人無法再轉授權予第三人。

3. 獨家授權

屬於非專屬授權另一種態樣,是透過合約拘束著作財產權人和被授權人,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僅」授權予被授權人利用,但被授權人未取得及享有著作權法賦予專屬授權法律權利,例如:被授權人對未經授權的利用人,無法自行主張侵害著作財產權,須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被授權人進行維權,或由著作財產權人自己逕行維權,即被授權人無法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亦不能未經過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再轉授權第三人做任何利用。

創作者需再準備與出版社的合作條件設立,可分為滿足我方不同需求層次的方案:1. 對我方最佳利益方案、2. 符合我方實際需求方案、3. 我方可接受範圍方案、4. 我方最終底線方案;哪些條件是絕對不可退讓、哪些條件可以有空間退讓、哪些條件由出版社決定即可,分別說明如下:

一、雙方必須明確清楚的條件

  • 授權標的,係指著作內容及暫定書名。
  • 授權類型,明確約定專屬授權、獨家授權、非專屬授權。
  • 授權期間,具體約定起迄時間,以及可約定自動續約與否。
  • 產品種類,實體書精裝、實體書平裝、電子書、語言別(繁體中文、簡體中文、其他語言)。
  • 授權範圍,有無包含重製、公開發表、公開傳輸、改作、發行或其他著作財產權。
  • 授權版稅,是單筆預付版稅不再分潤、或可抵扣預付版稅加分潤、有無累進版稅計算、版稅計算公式。
  • 授權地域,是單一國家或數個國家或全世界,建議評估出版社可以運作地域範圍。
  • 雙方權利義務、雙方履約能力陳述與擔保。
  • 授權屆滿,庫存書銷毀與否,作者可否以優惠價格購回。
  • 其他約定:(a) 出版社有無改作權的延伸授權(例如:戲劇、電玩等)(b) 是否可代表創作者對外商談相關商業合作。

二、可保留彈性作法的條件

  • 約定合理交稿方式及交稿時間、出版時程,逾期未出版是否要終止雙方出版合約。
  • 審閱封面設計,以及是否可指定封面設計師。
  • 版稅結算時間,每半年結算或每年結算。
  • 首刷、再刷版稅的付款方式(匯款或支票),如有外國版稅匯率約定,如版稅金額低於一定數字是否累積至下期一起支付。
  • 贈書數量

三、可由出版社決定條件

  • 定價、首刷數量、每刷數量
  • 出版發行通路
  • 配合出版社的行銷推廣計畫與執行,如新書發表會、電台通告、配合製作行銷素材等。
身為創作者必知!出版合約的4項關鍵

審閱出版合約關鍵點

與出版合約授權相關規定,必須知道何謂是授權利用,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著作權法第37條第1、2項)。

於出版合約中列出需要將著作權與授權內容兩者兼具共同考量點,如下:

一、授權主體與著作人格權

授權主體,係指出版社與創作人,創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而著作人格權專是屬於創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著作權法第21條),並享有下列著作人格權:

  • 創作者可決定著作是否公開發表,並可選擇發表時間、何處發表,以及何種形式發表的公開發表權(著作權法第15條第1項)。
  • 創作者有選擇對外使用本名、筆名、藝名或不具名的姓名表示權(著作權法第16條)。
  • 創作者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的禁止不當修改權(著作權法第17條)。

二、授權利用與著作財產權

授權利用需要約定內容,須視文字創作的著作財產權人願意授予的著作財產權範圍而定,包含:

  • 向公眾提供著作內容的公開口述(著作權法第23條)、公開播送(著作權法第24條)、公開演出(著作權法第26條)、公開傳輸(著作權法第26-1條)、散布(著作權法第28-1條)、出租(著作權法第29條)、輸入(著作權法第87條)。
  • 再現著作內容的重製(著作權法第22條)、改作(著作權法第28條)、編輯 (著作權法第28條)。

出版社為出版發行按其利用方式,應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相對應所需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人從出版發行需求,授權最基本的著作財產權為重製、編輯、散布、出版、發行。

再視出版社實際行銷推廣需求授權相對應著作財產權,例如:以言詞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的公開口述權;公開演出其語文著作、網路行銷公開傳輸其著作;其中最需要注意的是改作權,著作財產權人必須要特別注意出版社的改作是以怎樣的方式為之,是為校對修改內容的改作,或是將一部分內容製作為行銷素材,而因改作而產生的衍生著作,該著作權歸屬為何,均須嚴謹處理授權改作的合約細節。

前述各個著作財產權,得視出版社的需求來進行細項授權利用方式,利用方式及範圍越多,需增加相對的版稅,但將著作財產權授權給出版社的考量,需要評估出版社取得其所需要的著作財產權,是否確實有能力及發揮效益的被授權利用,著作財產權授權適當合宜的授權範圍。

三、授權限制

授權限制,關鍵點在於三個部分:

  • 因授權類型專屬授權、獨家授權、非專屬授權不同,出版社是否有轉授權的權利,如為專屬授權出版社可進行轉授權,但為獨家授權或非專屬授權,則必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後方得為之。
  • 出版社有無改作權的延伸授權(例如:戲劇、電玩、公仔等),這部分操作可直接授權出版社、亦可同意出版社可以洽談,最終決定權由創作者決定,再由出版社授權、或創作者自行保留不開放予出版社。
  • 在行銷、推廣、銷售目的範圍內,出版社得自行或授權第三人利用創作者目前或將來之姓名、筆名、藝名、肖像、影像、照片、圖像、簽名、聲音、乙方自傳、學經歷及有關乙方報導內容等。但出版社不得使用前述資料作為其他用途,並不得損及創作者的名譽及形象利用。

四、其他約定

1.行銷推廣

  • 出版社負責所有行銷宣傳相關事宜及成本費用,以及提供行銷廣計畫包含媒體曝光、廣告露出等資訊予創作者。
  • 創作者需要配合行銷推廣活動,包括但不限於新書發表會、演講、座談、拍攝影片、錄製音頻檔案與參與節目錄播等。
  • 創作者出席行銷推廣活動,一般來說需無償配合出版社出席,但因此所產生的服裝、化妝、髮型、交通車馬費及其他等相關費用,亦須約定前揭費用由誰承擔及支付。

2.付款條件

  • 明確約定版稅是單筆預付版稅不再分潤、或可抵扣預付版稅加分潤、有無累進版稅計算、版稅計算公式。
  • 在預付版稅未扣抵完畢前,雙方無須有實際現金收付;若出版社應給付版稅金額過低,得累積逾特定金額後再給付予創作者。

3.結算稽核

  • 結算時間可約定每半年、每年結算,例如:於每半年結算一次,即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為結算日,並於結算日起一定天數內提供結算報表。
  • 能否談成稽核條款,須視創作者對出版社評估的市場價值,市場價值高的創作者,具有較高談判籌碼,談判成功機率相對地也較高,對一般創作者來說,在進行合約談判時較有難度,尤其是新人創作者。但仍希望透過本文說明,讓創作者知道有此條款,以及如何約定運作。如創作者對於出版社所提供之結算報表有疑義,創作者得請求出版社提供相關資料說明,以及可約定創作者是否得聘請會計師審查該出版合約有關書籍帳目記錄。會計師審查費用由創作者自行負擔,一年以一次為限。若審查結果帳目記錄與出版社所提之報表資料有誤差時,出版社應補足該差額並加計法定利息,而誤差超過一定百分比時,出版社除須給付前述誤差金額外,並須給付因此所支出會計師審查費用。
  • 存貨處理
  • 出版社於授權發行期間屆滿後一定時間內(如六個月內),將通路存貨回收、銷毀,不得再行重製、銷售或其他任何利用。
  • 於出版一定年限後,且年銷量低於一定數量時,若出版社要求進行出清存書,創作者得要求優先以優惠折扣認購存書,而此部認購的存書,出版社將不另支版稅;若創作者放棄優惠認購存書時,則出版社得以低於市價出清存書,並依實際銷售所得的特別約定版稅給付甲方版稅。
  • 維權處理
  • 若授權出版的書籍遭受侵害時,出版社應採行保護該權利之救濟措施,而創作者協助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因維權所獲得損害賠償,扣除維權相關費用(如:律師費、徵信調查費、裁判費等)後,按雙方約定比例拆分(如:五五分)。
身為創作者必知!出版合約的4項關鍵

結論

為自己談出好身價的出版合約,首要前提需建設好與出版社合約談判雙方是居於平等地位的心理,掌握合約談判——「合理原則」、「實際原則」、「合法原則」三大原則,做好知彼知己的合約談判過程,尊重客觀事實,理性表達觀點,將談判內容落實為合約文字,整理出版合約重點條款,以及掌握審閱合約關鍵點,雙方權利義務清清楚楚,降低減少模糊不清的信任默契,分工明確、各司其職,維護彼此權益,避免事後紛爭發生浪費時間、金錢及人力,雙方是利益共享互利合作夥伴。若在一定的條件允許下,可以考慮委任專業的經紀人,代為處理對外授權規畫與合約談判,亦是個不錯的選項。

【專欄作者簡介】

謝依婷  Ada Hsieh,在法律實務、企業法務管理與文創智財領域,累計已有15年以上實務經驗,擅長商業模式與交易流程落入合約,梳理商業模式及評估分析風險,協助經營管理和事業營運規劃,自身資歷完整(包含事務所、企業法務及第一線洽談商務合作),無論是親上第一線或是擔任幕僚出謀劃策都具有豐富實務經驗,持續專注於自身專業。

先行智庫為台灣管理顧問公司,服務內容包含企業內訓、顧問諮詢等服務,了解更多企業服務內容:https://kscthinktank.com.tw/custom-trai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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